1、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
(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其他内容或材料:投标文件由报价部分和技术商务部分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分别编制报价部分和技术商务部分,报价部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报价部分体现,技术商务部分不得出现任何报价及影响报价的材料,并分别单装订胶装,分册密封;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和密封袋上分别标明“报价部分”和“投标技术商务部分”; 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胶装,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用胶装装订成册。
2、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1)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可读介质)均应密封,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密封的外包装应至少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合同包、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具体详见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服务,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1.1投标人应具备《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2投标人经营活动(包含:生产、销售、运输、安装及维修等)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件。
3.1.3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1.4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原件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若在规定时限内未确认的均视为已收悉。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